欧联网12月28日电 意大利欧联通讯社28日发表评论文章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优化,公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必将会极大地提振民间投资信心,为经济稳增长作出新贡献。
评论摘编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对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的产权,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必将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中国经济30多年的高速增长,民间投资、民营企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积累了巨额的民间资金。然而,近些年来,民间国内投资积极性下降,增长乏力,海外投资却相当火爆。中国公民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等地购买土地房产和投资股票债券。根据美国财政部计算,今年前八个月中国资本外流超过5000亿美元。有坊间舆论认为,这是中国资本在外逃。但也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必须“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中国市场跟国际市场接轨是大趋势。
客观事实上,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盈利减少。一些有实力、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到世界各地投资发展,在情理之中。但是,为数不少的民营企业家将自己的资金、产业等转移到国外,并投资移民。其真实原因是我国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一些民营企业家对自己几十年辛劳积累起来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
《意见》一针见血地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民营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没有安全感,自然无心再投资谋发展。《意见》要求“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产权”,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同样不可侵犯”,这就使公民和民营企业家们消除了自己财产财富安全的后顾之忧,必然增强投资创业的信心和热情。
民间投资、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长期来忍受不公平的待遇。在投资领域、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已逐步放开,但相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通过设置各种“标准”、“条件”、“资质”等门槛,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只能门外看花,无法进入。
《意见》规定: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在法律制度上《意见》要求“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制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这些规定和要求,对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将会起到极大地鼓励和推动作用。
民间投资、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必然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严重风险,往往需要进入司法程序。《意见》提出:“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意见》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毋庸置疑,随着《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优化,公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必将会极大地提振民间投资信心,为经济稳增长作出新贡献。(周德文)